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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要接受学生评价?如何加强博导岗位管理?教育部深度解读

中国研究生 科研大匠 2022-07-10


前两日,教育部以“答复”的形式发文称将给予导师决定硕博士能否毕业的自主权引发舆论热议和部分人的担忧。对于如何加强对博士生导师岗位的管理?今日,教育部以答记者问的形式进行了深度解读。


昨日,教育部再次同时发布了两份重要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再次聚焦大家普遍关注的博士生导师和研究生的管理问题。第一份《意见》要求高校“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考核情况科学合理地纳入导师评价体系,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招生指标分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份《意见》表示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对此,教育部以答记者问的形式进行了深度解读。一起看看↓↓↓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主要内容

一、严格岗位政治要求

二、明确导师岗位权责

三、健全岗位选聘制度

四、加强导师岗位培训

五、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六、建立激励示范机制

七、健全导师变更制度

八、完善岗位退出程序

九、规范岗位设置管理

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意见》完整内容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关于博士生导师管理关键举措相关问题
《意见》就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哪些关键举措?下一步怎样推动《意见》落实?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答一



问:《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为加强研究生导师和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近年来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但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博士生导师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为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指明新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繁荣、民族振兴、教育发展,需要我们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四为”方针,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提升导师队伍水平,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新方向。


二是博士生导师队伍逐步壮大面临新形势。博士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最高层次,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关键力量。1981—1995年,博士生导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审批。1995年,为扩大培养单位办学自主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放了博士生导师评审权。各单位根据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经验、培养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博士生导师遴选标准。下放评审权后,博士生导师队伍增长迅速,截至2019年,我国博士生导师达11.5万人,其中50岁以下的占46.7%,导师队伍年轻化趋势明显。博士生导师一般为教授,但近年来部分培养单位扩大了遴选范围,一部分副教授和讲师也可以招收培养博士生。博士生导师队伍逐步壮大,加强岗位管理面临新形势。
三是新时代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面临新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博士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国家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总体来看,我国博士生导师整体素质水平是高的,但同时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还不够规范,有的导师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导师甚至出现师德失范问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建设一流博士生导师队伍,推动培养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博士生导师的遴选、考核,激发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本《意见》。



问答二



问:《意见》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教育部2019年就启动了《意见》制定工作。


一是开展深入调研2019年上半年,研究生司分别赴东、中、西部12个省区开展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20余场,听取了100余所高校对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19年下半年,在前期座谈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文件初稿,并反复听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专家、导师和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意见。
三是持续修改完善。针对调研中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多次集中研讨,及时梳理总结,反复修改。2020年7月,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召开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孙春兰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对《意见》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问答三



问:《意见》就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哪些关键举措?


答:《意见》针对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10条举措。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严格政治要求,明确导师权责。把政治要求放在首位,厘清岗位内涵,强调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要与职称评聘体系分离,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针对部分博士生导师 “不想管”“不敢管”的问题,一方面明确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另一方面,要求切实保障同时严格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权利,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
二是健全选聘制度,加强岗位培训。针对目前个别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选聘制度不够严格,或简单以科研经费等确定导师资格的做法,要求培养单位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严格履行选聘程序。针对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培训不足的问题,提出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培训体系,推动博士生导师全面及时了解教育政策,更新教育理念,提升指导能力。
三是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强调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对博士生导师的综合考核和全面评价体系,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重视博士生导师评价考核结果的使用,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重视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突出动态调整,完善变更退出程序。一方面,推动培养单位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办法,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确定导学关系,健全导师变更制度;另一方面,对于不适合继续指导博士生的导师,要求及时退出导师岗位,并妥善做好涉及博士生的后续培养工作。
五是规范岗位设置,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针对当前部分培养单位在办学条件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博士生导师规模的情况,要求培养单位科学确定导师岗位设置规模;另一方面,针对部分导师带博士生数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培养单位合理确定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精力投入和培养质量。



问答四



问:下一步推动《意见》落实有哪些工作举措?


答:《意见》是未来一段时期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下一步,将把落实《意见》和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起来,指导各地各培养单位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把宣传《意见》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指导各地、各培养单位深入透彻理解,严格贯彻执行。
二是加强指导引导督导。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的跟踪调研和督导检查,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各培养单位制定相关制度办法,不断强化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
三是加强典型引领。及时总结各地、各培养单位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多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加强经验交流、互学互鉴,共同推动提升博士生导师队伍水平。


导师让学生干私活?将建师德失范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9月22日,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长洪大用透露,将要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依法依规建立师德失范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第一,加强导师培训,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导师培训体系。
第二,强化导师岗位管理,明确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岗位素质,健全岗位选聘制度,完善评价考核办法,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时效等纳入导师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要规范导师指导行为,导师既是学生的学术导师也是人生导师,研究生不简单是学生的身份,也是导师的合作伙伴,我们要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依法依规建立师德失范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第四,建立健全激励示范机制,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导师成功的指导经验。特别是注重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在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支持导师严格学业管理,引导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充分尊重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指导方面的权利。


师生有矛盾可换导师博导须严管弟子学业

本次《意见》针对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了10条举措,其中包括“健全导师变更制度”——

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导师自主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教育部回应
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该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将充分采纳,今年下半年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


教育部透露,2020年下半年,将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压实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导师责任,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实行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评价制度,分类制订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评阅规则和核查办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落实监督责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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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研究生,有改动,版权属于原作者,仅用于学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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